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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3-02 13:48:00   来源:纪检监察处(审计处)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为委托人提供有偿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社会专业机构。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学院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是指学院审计部门将审计业务委托给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委托审计是学院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的一种,是学院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审计部门为完成既定工作任务而进行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第四条 委托审计的一般原则:

(一)现有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业务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

(三)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

(六)绩效审计;

(七)内部控制评审;

(八)科研经费审计;

(九)资产管理审计;

(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审计;

(十一)信息系统审计;

(十二)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六条 委托审计可以依据审计项目情况采取业务全部委托和业务部分委托两种形式。

业务全部委托,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业务部分委托,是指将一个审计项目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部门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二章  审计业务委托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学院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院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审计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国家要求的证件、证书齐全、合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具有承担受托业务相应的能力,必须自行完成审计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其他中介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更不准临时聘请非本单位注册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三)社会审计正式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并受到行业或客户好评。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任务和审计人员力量情况,对需要对外委托审计的业务,拟定委托审计工作方案,办理相关的委托审计业务手续。

第十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将委托审计工作方案及拟委托审计项目报学院审批;

(二) 学院采购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审计部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与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目标、内容和范围;

2.工作质量要求;

3.成果形式和工作时限;

4.人员配备情况;

5.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回避和保密承诺;

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承接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

(五)学院按照业务委托合同向承接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委托审计合同开展审计业务,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委托审计实施中应遵循以下条款:

(一)受托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无故拖延学院委托的审计项目;

(二)参与审计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合同约定的项目组成员,在审计服务期间不得随意更换。若确需变更,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变更资料提交审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审计部门有权终止服务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派遣审计人员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需参与现场审计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与进度;

(四)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如不能按期完成审计业务,审计部门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违约责任;

(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业务需求,接受审计部门依法、依规指导和监督;

(六)遵守审计纪律,禁止泄露委托人和审计项目等相关信息,承担对审计报告所负有的法律责任,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

(七)妥善保管送审资料,如有损毁或遗失,由审计部门追究其责任;

(八)按约定原则进行资料传递,不得未经审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资料传递。如有发生,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九)审计业务完成后,社会中介机构应按时提交完整的审计报告,并将审计过程资料、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如有异议,应提出交换意见,协商一致后出具正式报告。审计部门应积极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据合同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财务类及其他项目审计费用由学院支付;工程类审计费用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委托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审计部门应加强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委托审计业务质量负最终责任。

(一)参与委托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确保中介机构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科学合理;

(二)派出专职审计人员参与审计过程,掌握和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负责中介机构与相关部门(被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督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三)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情况,协调帮助中介机构排除工作中的阻碍等,督促和保证中介机构审计实施过程的顺利、有效;

(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认真复核并提出意见,出具审计复核确认书,并将复核确认书与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一并送学院领导审批签发,保证审计报告质量;

(五)督促中介机构在审计任务结束后,按合同要求,直接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六)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1.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2.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3.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4.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5.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6.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五章  委托审计质量评价

 

第十五条 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审计部门应组织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一)质量评价可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进行,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二)质量评价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质量评价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履行委托合同(业务协议书)承诺的情况;

2.审计项目的质量;

3.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4.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5.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将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结果作为以后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中介机构违背合同的中介机构的,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规定约定,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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