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作用,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和上级纪委关于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纪委与省纪委全会重要精神,通过加强纪检委员队伍建设,健全纪检监察组织网络体系,切实有效推动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严”的标准和“实”的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三条 目标要求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纪检委员队伍,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学院纪检监察职能作用。
第四条 纪检委员设置及产生
学院各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相关要求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处备案。
第五条 纪检委员职责
(一)协助本支部落实、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具体包括:
1.协助学院纪委对本支部开展政治监督,特别是对“十四五”规划制定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乡村振兴工作等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监督检查;
2.协助本支部负责人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支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3.协助本支部负责人在本支部(联合党支部及所辖部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4.协助本支部负责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廉政法规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本支部和所在部门(联合党支部及所辖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岗位聘任、干部推荐任用、人员聘用、科研经费管理、招生考试、实习就业、评奖评优、国有资产管理、基建修缮、商品及服务采购等方面工作,完善相关制度,防范廉政风险的发生;
5.督促本支部和所在部门(联合党支部及所辖部门)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6.监督本部门(联合党支部及所辖部门)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督促本部门(联合党支部所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具体包括:
1.督促本部门(联合党支部所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学院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有关规定,对未全面、正确、及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予以提醒,并做好书面记录。对于多次提醒仍未履行责任的,及时向学院纪委进行书面汇报;
2.监督本部门(联合党支部所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记录。每学期对本部门(联合党支部所辖部门)“三重一大”记录本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记录的情况予以纠正。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学院纪委和本支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强化廉政风险意识,注意通过日常工作、联系本部门(联合党支部所辖部门)群众、听取各方意见等途径发现本部门(联合党支部所辖部门)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并及时向学院纪委与本支部提出建议。
(四)协助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配合学院纪委对有关信访举报进行调查,发现本部门(联合党支部所辖部门)党员、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特别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向学院纪委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五)认真完成学院纪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如协助学院纪委对本部门(联合党支部所辖部门)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进行跟踪考察等。
第六条 纪检委员工作权利与义务
(一) 工作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2.参加、列席本部门(联合党支部所辖部门)有关会议;
3.参加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
4.对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工作义务
1.模范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
2.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3.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服从和执行上级作出的决定;
4.每年年终以书面方式向学院纪委述职;
5.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守工作秘密。
第七条 纪检委员工作保障与管理
(一)学院纪委应当加强对纪检委员的培训和指导,特别是纪检监察处要加强与纪检委员的联系和交流。
(二)基层党支部要加强对本支部纪检委员的领导,建立专题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和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的制度,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健全本支部纪检委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支持本支部纪检委员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三)学院党委、纪委保护纪检委员不受打击、报复。纪检委员软弱涣散、监督执纪问责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纪检委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和学院党委组织部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党内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